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EV-114-南簡-200-2025031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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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00號 原 告 蘇郁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財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年籍及住所 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 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甲○○之姓名,並 未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住居所等資料,無法確認原告欲起訴之被告甲○○之真實身分為何,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於法不合。爰依前引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年籍、住所等足資辨別特定被告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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