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EV-114-南簡-208-2025021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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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蔡添全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117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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