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EV-114-南簡-213-20250312-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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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洪俊成 訴訟代理人 洪彩雲 被 告 張耀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 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刻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9號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