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EV-114-南簡-223-2025032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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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邱資涵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22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8日上午12時34分在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黨昱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97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 元,及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978 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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