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EV-114-南簡-260-202503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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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馮士權  住○○市○○○路0段00巷0○0號2樓 被   告 林玄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2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1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 第146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7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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