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EV-114-南簡-29-20250319-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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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郭清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文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