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EV-114-南簡-293-20250325-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楊閔菱 被 告 翁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簡字第29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 年度金 訴字第1891號刑事卷宗及判決核對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被 告雖辯稱他也是被害人,且被告郵局的12萬元也被詐欺集團 領走,也無法賠償原告15萬元,惟被告因幫助洗錢罪行,致 原告受有15萬元的損害,業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定屬實, 且被告郵局帳戶的12萬元遭詐騙集團領走,亦不影響被告幫 助洗錢罪的成立,至於被告抗辯賠不起原告所受損害15萬元 ,亦非拒絕賠償的正當理由,因此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採信 。被告自承原告因此受有15萬元的損害,因此原告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