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EV-114-南簡-30-20250109-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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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宣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宣弼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5,50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