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簡-330-2025033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330號 原 告 葉懷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54 4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及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正本,聲請對原告於法務部○○○○○○○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為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141547號(原告誤撰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154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9年8月11日,票款債權請求權期間應於112年8月11日即已完成,被告之債權已逾請求權期間,故被告不得再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是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應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始得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此項訴訟。 三、經查,原告起訴時將系爭執行事件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 41547號」誤撰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1547號」,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執字第141547號」卷宗,該案當事人均非本件當事人,且所涉案件內容亦完全與本案無關,故原告起訴之真意應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合先敘明。次查,被告持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對被告於法務部○○○○○○○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等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2年12月4日核發扣押命令,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覆稱扣得原告之保管金新臺幣(下同)3,566元及勞作金12,534元,合計16,100元,本院乃於112年12月21日核發收取命令,准許被告收取扣得之上開保管金及勞作金16,100元,並退還系爭債權憑證、系爭本票正本予被告而終結,上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認無誤。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原告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則其提起異議之訴,顯已欠缺訴之利益,是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四、另查,原告起訴時稱「被告曾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經本院於112年12月4日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裁定於112年12月21日確定」云云(南簡補卷第17頁),惟系爭債權憑證記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0年6月2日核發,換發前之原執行名義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與原告所稱「本院於112年12月4日核發之本票裁定」完全不同,是原告之上開主張由客觀上完全無從得知與本案之關聯為何;原告又稱被告於110年至112年間向本院簡易庭提起訴訟後,原告於110年9月30日即已入監執行至今,上開訴訟均未合法送達監所卻逕對原告為一造辯論判決,故各該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規定,從而被告於112年12月4日持本院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失其效力云云(南簡補卷第17至19頁),然則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憑執行名義為系爭債權憑證,而系爭債權憑證係於110年6月2日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換發而來,前已敘明甚詳,則原告所稱「兩造間於110年至112年間於本院簡易庭之訴訟」,縱有判決結果,亦與系爭執行事件完全無涉,是原告之上開主張,亦難認得於本案作為對原告有利之依據。從而原告前揭主張均與本案無涉,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