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EV-114-南簡-345-2025031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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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原 告 文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文 被 告 王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8日前之利息為2, 416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352,41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416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350,000元 113年10月8日起 至113年11月18日 6% 2,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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