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EV-114-南簡-378-2025032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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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7,20 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37萬56元 37萬56元 2 利息 本金37萬56元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5日(此有本院收款戳章可憑,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卷第6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 6,700元 3 違約金 本金37萬56元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5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3計算之違約金。 449元 合計 37萬7,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