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EV-114-南簡-4-20250107-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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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宣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宣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1, 9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34萬554元 34萬554元 2 期前利息 期前利息1萬1,023元 1萬1,023元 3 利 息 本金34萬55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1日(此有原告起訴狀所附自行繳納款項收據上本院收款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司促第23585號卷第6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計算之利息。 4元 4 違約金暨費用 393元 393元 合計 35萬1,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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