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EV-114-南簡-403-20250324-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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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珮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3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則加計起訴前1 日即114年2月18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為7,692元,與上開本 金合計307,6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692元,應繳裁判 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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