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EV-114-南簡-407-2025032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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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07號 原 告 董顓齊 兼 法定代理人 董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弘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 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9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3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 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惟 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 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眼 鏡、機車、手機、安全帽、鞋子財損費用57,610元,故此部分應 繳納裁判費,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7,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