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EV-114-南簡-43-2025010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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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3號 原 告 王冠元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李翠鳳 訴訟代理人 吳秀琴 蔡政宏 陳姿蓓 被 告 陳俞霈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南簡補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南簡補卷第19至29頁),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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