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EV-114-南簡-6-2025010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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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育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育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9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01,016元( 計算式:106,922元+起訴前利息294,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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