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4-南簡-60-20250114-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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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0號 原 告 林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彥賓、龔士竣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 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 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屬財 產權之爭執,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所 有土地之界址,核其主張僅請求法院判定界址,雖亦影響兩造土 地面積,但其聲明並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該訴訟標的 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 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5元,原告起訴僅繳納4,500元,應補繳16,3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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