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EV-114-南簡-7-2025010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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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蓁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葉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987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