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4-南簡-78-20250114-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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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8號 原 告 吳素香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1號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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