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EV-114-南簡-89-20250115-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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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9號 原 告 柯雨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 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55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4號)移送前來。惟 其中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 機車修理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部分,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