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4-南續小-1-20250123-1

字號

南續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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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續小字第1號 請 求 人 蘇金山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 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4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 稱前案)和解成立,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和 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3分之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 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第38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兩造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和解成立,且相對人已於 同日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宗核閱 無訛。請求人於前案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自應繳納前案退 還之裁判費新臺幣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請求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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