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調簡補-1-20250203-1
字號
南調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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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調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殷仲堂 被 告 翟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