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4-南醫簡補-1-20250205-1
字號
南醫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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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醫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育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姞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牙醫診所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