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HM-112-上訴-1869-20250106-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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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69號 上 訴 人 林士勛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5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士勛關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69號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轉 讓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案件 ,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林士勛就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為,係犯藥 事法第84條第2項轉讓非法製造之醫療器材罪,此部分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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