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2-上訴-766-20250117-5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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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友鴻 選任辯護人 黃聖珮律師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友鴻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 海捌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關 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邱友鴻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再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 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四、茲被告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4年1月27日屆滿,本 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相關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共5件,上訴後由本院分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06號、第458號、第584號、第764號、第766號案件審理,經本院判決後,均由被告提起上訴,現除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6號、第766號案件外,其他案件(即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8號、第584號、第764號)均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被告於上開各案件,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亦經本院、原審判處罪刑(合計罪數分別為69罪、18罪、35罪、136罪、152罪),且就本案(即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66號)被告業經原審就其所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22罪),其中27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另9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就其所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共3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況被告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對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危害重大,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且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1月2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