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HM-112-交上易-414-20241202-9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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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耿漢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 2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 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 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 罰金之罪。」「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耿漢生因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且亦無但書之例外得上訴情形,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