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HM-112-附民-217-202502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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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潘木龍 被 告 陳燕鈴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 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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