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HM-113-上易-451-20250108-3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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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永取 上列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 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4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是以對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否抗告,端視該案件是否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定。又裁定得否抗告,為法定事項,非法院所得變更,故法院於送達當事人之裁定正本縱誤為「得抗告」之記載,亦不影響該裁定性質。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蔡永取所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 罪」,均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該罪」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是本院就本件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因屬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且不因原裁定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抗告」而受影響。茲抗告人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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