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HM-113-上易-467-20241030-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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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貴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47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7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貴名(下稱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0 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其所經營之農藥行,因與告訴人郭瑞豐(下稱告訴人)有移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多數人在場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然以穢語「幹你娘雞掰」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法上犯罪之成立,以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罪責)為要件,三者缺一不可。行為人藉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表現其個人主觀上違反法律規範價值之可非難性或可責性,而應負擔刑事責任,並接受刑罰之制裁。故刑罰以罪責為基礎,無罪責即無刑罰。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法院若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或認公訴意旨所指之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犯罪者,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次按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 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訴及現場錄音光碟1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坦承有當場出言「幹你娘雞掰」等語,惟堅決否認 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辯稱:我沒有罵告訴人,當天告訴人是跟郭榮興起爭執,郭榮興一直挑釁告訴人,告訴人無法去移車。我站在門內,郭榮興在門外,我很生氣一邊搥門板一邊講這句話,我是對郭榮興講的,意思是要郭榮興不要再挑釁告訴人,讓告訴人去移車,我才能做生意,我不是針對告訴人講這句話等語。 六、經查: ㈠告訴人於112年8月20日下午5時許,前往被告所經營位於嘉義縣○○鎮○路里○○路00號之農藥行,因故與郭榮興產生口角爭執,待被告央請告訴人移車以方便鏟肥料時,告訴人仍執意與郭榮興繼續爭辯,而未理會被告之移車要求,待被告多次告知告訴人移車未果後,被告遂以手搥打門板並口出一句「幹你娘雞掰」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可憑(他字卷第23至25頁、原審卷第27至37頁);並有現場錄音光碟1片(他字卷卷末光碟存放袋),原審113年6月5日勘驗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即如附表所示,原審卷第29至31頁),被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原審卷第39至41頁)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自承,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正。㈡依附表之原審113年6月5日勘驗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所示(原審卷第29至31頁),觀諸案發當天告訴人與郭榮興、及被告之對話過程,告訴人見郭榮興在場,即主動表示會還錢並要求郭榮興不要到處講,雙方便產生口角爭執約1分多鐘後,被告因客人購買肥料而需鏟肥料,故央請告訴人移車,然告訴人卻執意與郭榮興繼續爭執,被告遂不斷提醒告訴人前往移車,提醒次數長達7次之久,告訴人仍未前往移車,被告始突然搥打門板,口出一句「幹你娘雞掰」,再要求告訴人前往移車,參以被告於原審供稱:當時講那句話是口頭禪,我就很生氣,一直不能理解兩個長輩為什麼要這麼吵,且郭榮興要一直挑釁告訴人等語(原審卷第34頁),佐以被告當時確實有搥打門板之動作,依此事件脈絡觀之,因告訴人當場與郭榮興持續發生口角爭執,彼此口氣甚差,被告在多次請告訴人移車未果後,一怒之下,始有搥打門板及口出上開穢語之行為,堪認被告係因告訴人未前往移車,始對告訴人口出上開穢語,則被告辯稱:我是對郭榮興講的,意思是要郭榮興不要再挑釁告訴人,讓告訴人去移車,我才能做生意,我不是針對告訴人講這句話云云,尚非可採。  ㈢茲應審究者為被告向告訴人口出上開一句穢語,是否可認為 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查依附表之原審勘驗筆錄所示,被告於全程僅有對告訴人口出一句穢語,並無反覆辱罵告訴人之言語,再參酌被告自承「幹你娘雞掰」是我的口頭禪等語,即目的僅為作為被告之發語(洩)詞、口頭禪,而屬被告在告訴人與郭榮興衝突當場之短暫失言,該句穢語係用來表達被告一時之不滿情緒,且被告除該句發語(洩)詞、口頭禪外,並無任何對告訴人為反覆之恣意謾罵或侮辱之言語或行為,難認被告已有直接針對告訴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行為。由客觀上觀察,被告對告訴人口出上開一句穢語之發語(洩)詞或口頭禪,對於告訴人及其名譽之冒犯及影響程度十分輕微,縱令告訴人感覺不悦,惟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參諸上開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故意,自不能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舉證既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參諸前開說明及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不能遽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前開公然侮辱犯行,要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上訴理由及說明: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碩士畢業,告訴人則為雙碩士 及薦任官退休,衡諸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被告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雞掰」,自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且使告訴人感覺受辱及人格貶損,已該當公然侮辱罪,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容有未洽等語。  ㈡惟查:   被告之智識程度雖為碩士畢業,然其陳稱:我本業是務農的 ,經營農藥行是繼承我父親的事業等語(本院卷第75至76頁),被告復係居住在嘉義縣大林鎮,審酌被告之居住地點、生活環境、工作性質及往來客人等,足認被告仍屬於一般之農民、小型店家行號、鄉村居民,則其供稱「幹你娘雞掰」是我的口頭禪等語,尚難認有何不符經驗法則而不足採信之處。再者,告訴人縱為雙碩士及薦任官退休,衡諸案發當時之經過,告訴人已經受被告多達7次之提醒,請告訴人移車,告訴人仍再三忽視被告之請求而不為所動,被告因此情緒受到刺激而口出上開一句穢語,此外別無其他反覆之恣意謾罵或侮辱之言語或行為,足見被告並非無端對告訴人口出一句穢語,則從上開全部事發經過觀察,亦難認為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被告主觀上應無公然侮辱之故意,上訴意旨徒憑被告及告訴人之智識程度及告訴人為薦任官退休,即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故意,難認有據。㈢綜上所述,上訴意旨尚非可採,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提起上訴,檢察官 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勘驗結果 郭榮興:(…聽不清楚)來那坐啦。 告訴人郭瑞豐(下稱告訴人):還要去忙。改天你跟我說一 下我就知道了,我會給你,你放心。不要到處說,說的陳井寮排仔路大家都在說我欠人家錢,我想說欠什麼錢。 郭榮興:人家那個租…你就是要…。 告訴人:好啦,好啦。若該給你的會給你啦。 郭榮興:…那不是我要花的。我跟你要是我要花的就沒話 講。 告訴人:好啦,你有講就好,我就知道了,不用交代誰,交 代誰沒用。聽了心情很不好,好像我到處欠人錢。 郭榮興:就是作不正才會…。 告訴人:我作不正嗎?我作不正嗎? 郭榮興:你這該給人要給人家。 告訴人:該給你的,我絕對作的正,我很正,比你還正,我 跟你說。 郭貴名:來,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檔案時間1分35秒) 郭榮興:你不要說你有多正,你走過的地方大家都知道。 郭貴名:我要鏟肥料,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檔案時間1分 41秒) 郭瑞豐:好,我哪裡不正,你告訴我。 郭貴名:來啦,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檔案時間1分47秒) 郭榮興:你說這話,學校那個你有正。 郭貴名:來啦,你車子要不要移一下啦,我要鏟肥 料,不要擋到我。(檔案時間1分51秒) 郭瑞豐:你哪裡要鏟肥料。 郭貴名之母:沒關係,不然…。 郭貴名:人家就…你到底要幹嘛。(檔案時間1分57秒) 告訴人:好啦,你就…。 郭貴名:你就先移一下車子。(檔案時間2分0秒) 郭貴名之母:你先移來這裡啦。 告訴人:你跟我說我哪裡不正。 郭貴名:你先移一下車子好不好。(檔案時間2分04秒) 郭榮興:你學校那個沒有正,什麼沒有正。 告訴人:我學校哪裡不正,你告訴我啊。你在這裡是有3 、4 人聽到。 郭貴名:你要不要先移一下。(檔案時間2分11秒) 郭榮興:你不要說怎樣,去問我大姊就好。 郭瑞豐:我學校哪裡不正,你說啊。 郭榮興:你去問我大姊就好。 郭瑞豐:你不能說…。 郭貴名:(發出槌打物品聲音)幹你娘機歪嘞,你要不要移 啦。(檔案時間2分20秒) 告訴人:你說我哪裡不正,你要說清楚。 郭貴名:你們吵完了沒。(檔案時間2分34秒) 告訴人:我和他理清楚。 郭貴名:你給我移走,我要出肥料給人家,人家還在那裡 等。要說幾遍,要說幾遍。(檔案時間2分38秒) 告訴人:咦!你剛罵我三字經嗎? 郭貴名:什麼罵你? 告訴人:你剛有罵我三字經嗎? 郭貴名:罵你什麼? 告訴人:你剛有罵我幹…? 郭貴名:我沒有罵你三字經,我跟你說,你給我…(聽不清 楚),我跟你講很多次了,我的地盤你不要給我惹事,你在外面…。 卷目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13號卷【他字卷】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71號卷【原審卷】 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卷【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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