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HM-113-上易-499-2024100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 易字第186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2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文與呂明倫為朋友關係,陳冠文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呂明倫聯繫,並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誆騙呂明倫,致其陷於錯誤而先後於111年5月31日13時10分許、同日13時12分許、同日23時2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1萬元、2萬元,至陳冠文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並由陳冠文提領花用殆盡。嗣陳冠文未依約交付獲利款項,亦避不見面,呂明倫始悉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被告陳冠文經原審判處罪刑後,不服提起上訴,惟被 告已於113年10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