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HM-113-上易-579-20241113-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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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國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25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3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 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被告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經原審各為科刑判決後,被告不 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31日、113年7月17日提起上訴,現均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3年11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卷第9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業已死亡,因而就被告被訴上開犯 行為有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是被告提起上訴,雖非以此為理由,惟被告既已死亡,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