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HM-113-上易-646-2025021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冠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1218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13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冠宏與王俊偉均係網路遊戲「英雄聯 盟」之玩家,侯冠宏於民國112年5月7日15時59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以遊戲暱稱「FEEDMAKER」參與遊戲時,因認與其同隊下路玩家暱稱「PRO美0」之王俊偉表現不佳,竟接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遊戲結束後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全體玩家對話視窗內,公然以「媽被狗強姦就快去收門票」、「送頭垃圾」、「你爸跟狗做愛你比較氣」、「你全機都被砍死了」、「去火車站前面表演用屁眼吃便當」、「人渣」、「你全機死光了」、「全家死光的垃圾」等語辱罵王俊偉,令參與該遊戲之其他玩家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王俊偉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 述、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文、Yahoo Account Management Tool函文、告訴人提出之遊戲「英雄聯盟」網路聊天室、隊伍計分板等截圖5張為其論據。並於上訴意旨補充:依告訴人所提出之遊戲全體玩家對話視窗截圖,被告辱罵如起訴書所載之內容時,告訴人詢問「說我?」「所以說我媽(按:應為「嗎」之誤)」等語,被告即表示「去告阿」「快去」「快去啦」「全家死光的垃圾」「掰掰」等語,顯見被告上開辱罵言詞係針對告訴人,且被告知悉該「PRO美0」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則被告之侮辱行為足以貶抑「英雄聯盟」玩家間對於「PRO美0」之評價,有損使用該暱稱之告訴人之人格及其在「英雄聯盟」網路社群之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有在網路對話視窗內,張貼 上開文字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英雄聯盟網路遊戲係由70萬名玩家,抽取10名進行對戰,除對戰之玩家外,其他玩家無法知悉對戰內容與通訊過程,因此,網路上暱稱「PRO美0」無法連結到告訴人的真實姓名,我也不認識告訴人,不知道「PRO美0」是誰,自然不會侵害到告訴人的名譽,且當時網路上的對話視窗也不符合「公然」的要件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在網路對話視窗內,張貼上開文字等事 實,為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告訴人之證述、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文、Yahoo Account Management Tool函文、告訴人提出之遊戲「英雄聯盟」網路聊天室、隊伍計分板等截圖5張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公然侮辱罪係在保障個人經由第三人對其在社會上之評價   、地位、人格、名譽等不被貶抑,則該個人自應為參與社會   活動之其他第三人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始符合該罪之規範   目的。又在網路虛擬世界既有使用多個代號、暱稱之可能性 ,除非該代號、暱稱已由某人頻繁、公開使用至網友眾所皆知,達到「只要觀其帳號、暱稱」即「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程度,否則實難藉由代號、暱稱即得特定或可得特定使用人之真實身份。而現實世界中所保護之名譽權僅為一身專屬於每一個人,在網路虛擬之世界中,當然無由將名譽權之保障無限制地擴大,而試圖藉由刑罰保護每一個人在網路中所使用之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明顯超越現實世界名譽權之保護範疇。  ㈢查:  1.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參與該遊戲時,均非以真實姓   名,而係以暱稱、虛擬人物圖像對外顯示,被告之遊戲暱稱 為「FEEDMAKER」,告訴人之遊戲暱稱為「PRO美0」,虛擬人物圖像則均見警卷第16頁截圖,被告與告訴人均稱:不認識對方,只知道對方網路上的「暱稱」等語(原審卷第29頁),並無任何資訊可資連接至玩家個人之真實身分。至於玩家登錄之個人資料亦非對外公開之資料,一般網路遊戲參與者更無調取查閱權限或管道,被告自難知悉暱稱「PRO美0」之個人資料。則在欠缺其他個人資料、特徵輔助下,本件遊戲參與者並無從分辨、得知或推敲「PRO美0」真實身分係屬何人,一般人及「英雄聯盟」遊戲之玩家,均難以知悉被告所為上開貼文,係在指涉本件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或名譽並無造成侵害之可能。  2.檢察官雖以虛擬遊戲之玩家角色,在網路遊戲之社群社會生 活,有其評價,故對有損使用該暱稱之告訴人之人格及其在「英雄聯盟」網路社群之社會生活,因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然按刑法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乃是被害人的名譽。何謂名譽,在刑法學說上頗多爭論,而屬一種錯綜複雜的法益。綜合而論,名譽乃指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的複合概念...侮辱罪與誹謗罪乃用以制裁妨害名譽的行為,由於名譽唯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故亦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被害人。(參林山田教授著刑法各論上冊,修正五版第256 頁)。又所謂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除法人外,公然侮辱的對象除法人外,僅以具有人格、榮譽感的自然人為限。尤其科技進步,越來越多網路遊戲存在,提供一般人休閒娛樂,在虛擬網路遊戲中,玩家之行為如未侵害社會秩序或者國家、社會法益,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及司法資源有限性,國家刑罰權實不宜介入,檢察官前述主張,並非可採。  ㈣是以,本件被告在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尊重參 與網路遊戲者,雖有不當,但被告所為係針對「英雄聯盟」虛擬線上遊戲世界中暱稱「PRO美0」之遊戲角色,難認為告訴人在現實生活中之名譽已遭侵害,尚難以公然侮辱罪名相繩。 六、綜上,被告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諭 知。原審對被告為無罪判決,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以前詞指摘原審判決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提起上訴,檢察官 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