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HM-113-上易-706-20250214-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浣順芝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6號中華民 國114年1月9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25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係屬刑事訴訟 法第376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例外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情形,故被告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