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HM-113-上訴-1561-2024101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家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9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0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為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第1項、第13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又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足資參照,是在寄存期間內收受者,以實際收受日為送達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家泉(下稱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後,於同年8月2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指定送達之住所即「屏東縣○○市○○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下稱大同派出所),嗣由其同居之家人魏郁雯(原名曾郁雯)於113年8月5日代為領取而合法送達一情,此有原審被告指定送達地址之筆錄、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大同派出所訴訟文書簽領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67、107、115頁、本院卷第29頁),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應自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13年8月5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經加計在途期間6日,至遲應於同年9月2日(同年9月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星期一)提起上訴,惟被告卻遲至同年9月9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上所蓋用原審法院收狀章戳可憑(本院卷第7頁),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