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HM-113-上訴-1773-20250122-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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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博翔 選任辯護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訴字第222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53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胡博翔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依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15 日傳送訊息,告訴人於105年7月15日傳訊予被告之訊息「那些金額只剩一點,我不要做什麼投資了,所以不要動用他了」、「賺什麼錢,不就是保單利息,我不要有風險的喔」   ,顯與告訴人偵查中證稱其以為是儲蓄險,被告卻拿去投資 等語相符,則告訴人是否有事前授權被告簽署本案異動申請書已非無疑。㈡告訴人於105年7月29日、8月16日傳訊予被告之訊息(如附表編號1、3所示),顯見其對「中泰人壽活利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內容之變更並不知情,對於本案保險內容所變更之標的亦不清楚,否則無須向被告詢問本案保險內容有什麼轉換內容,或是否有問題,而被告未直接解釋是因投資標的有異動,僅以「沒有什麼問題」、「解釋給你聽」等語搪塞告訴人,顯見其欲遮掩未經告訴人同意而簽署本案異動情事。㈢依告訴人於108年4月18日傳訊予被告之訊息,可知告訴人直到更換保險業務員後,始知本案保險投資情況,亦與告訴人於審理時證稱其未授權等語相符。是告訴人自始未同意、授權簽署本案異動申請書,不因事後之追認,使原屬違法,且已完成之犯罪行為變成適法。原審以「縱簽署當下未獲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告訴人事後亦應已追認,而未違反告訴人之本意」為由,認為被告事後取得告訴人追認而認被告簽署本案異動申請書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犯行,原判決認事用法實有違誤。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告訴人所投保「中泰人壽活利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保單 號碼: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保險)屬「投資型保險」,此從告訴人所提出之本案保險契約之保險單首頁記載「投資金額」32,000元,及告訴人於105年6月23日投保時所簽之「中泰人壽投資型保險首次投資配置日批註條款」申請書」、「中泰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交易批註條款」申請書」均有明確記載(他字卷第16~17頁),告訴人復於105年8月18日以上開保險契約透過LINE對話紀錄詢問被告「我是有看到一欄有寫投資金額320000是這個嗎?」(原審卷第30~31頁),顯見告訴人於投保時除於上開申請書簽名外,收到本案保險書面契約亦有檢視本案保險之書面契約內容甚明,則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認本案保險為儲蓄保險,被告卻拿去投資等語,顯與上開事證不符合。  ㈡上訴意旨雖以告訴人傳送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訊息,足認 告訴人對保險內容之變更並不知情,對於本案保險內容所變更之標的亦不清楚,否則無須向被告詢問本案保險內容有什麼轉換內容等語。惟查:  ⒈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9月6日變更名稱為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給的同意書經核對,偽造的日期即如告證2附表所載日期(即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日期)之20次等語(他字卷第205頁);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稱:投資標的變更不止這20張,但其他確實是林平妹本人簽名,就沒有提告等語(他字卷第179、205頁)。  ⒉告訴人經被告介紹於105年6月23日投保本案保險後,迄110年1 0月8日解約,期間總共發生27次基金轉換及投資比例變更(最後一次申請時間為106年10月25日,受理時間為106年10月26日,契約變更紀錄查詢誤植申請日為106年10月26日,他字卷第211、238頁),須告訴人簽署異動申請書,有安達人壽函及函附契約變更紀錄查詢、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在卷可查(他字卷第210~238頁),而告訴人並未就105年7月13日、105年7月26日、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24日、105年9月5日、106年4月11日、106年6月16日部分提告(前述5次均為基金轉換,最後2次則為投資比例變更),並稱上開未告訴之部分即為告訴人所親簽等語,然其中告訴人所親簽之105年7月26日變更部分,告訴人卻仍以附表編號3之訊息詢問被告「那中泰來通知那300萬的保單說7月26日申請改變什麼已通過,你有改變什麼嗎?要改變什麼要先告知我,我知道後才可有下個動作」、「那有像這本保單來了好幾次變動的訊息,接到此訊息,我不知所以然來」,亦足認告訴人每次都會收到保單投資標的變動之訊息無疑,且告訴人縱使親自在變更申請書簽名,卻仍於之後收到該次變更通知訊息時,又再次詢問被告究係改變什麼等語,則僅以告訴人對被告之質問,自難遽為告訴人均屬事後知悉之推定。況告訴人既有收取每次投資標的變動之訊息,且多次詢問被告及有多次親自簽名,豈會不知投資標的有異動,卻仍主張不知本案保險為投資型保險、直到更換保險業務員後始知本案保險投資情況等語,均與卷內事證不符,則其所為未授權被告簽名之證述是否可採,即有疑義。  ⒊復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告訴人於對話訊息中雖先後 有表示「你有轉換什麼」、「你有改變什麼」、「不是要你用那些錢去投資」、「動不動又申請麼,變動了什麼」,然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表示「我下禮拜會去找張媽媽,再跟您解釋」、「見面時再跟妳解釋」、「我會一條一條解釋給妳聽、禮拜六會跟張媽媽解釋清楚」等內容,顯見被告多次與告訴人見面並予以解釋本案保險內容,之後被告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即105年9月5日)告知告訴人「今天會幫張媽媽將黃金基金轉成能源基金」,經告訴人簡短回復「知道了,OK」等情,顯見告訴人已經自被告處了解本案保險之投資情形,始會於被告告知會變更投資標的時,直接簡短回復「知道了,OK」,而未進一步追問。  ⒋再參以告訴人前於105年12月12日向安達人壽臨櫃查詢本案保 險內容,包含欲詢問:①保戶表示不知理專於12月9日辦理標的轉換。②保戶想了解投資報酬率。③保戶認為投入的保費為32萬美元,為何計算至12月12日之帳價才19萬多?(此項已向保戶說明因交易進行中,需待交易完成後才知道正確之帳價),希望理專再次說明,請理專於105年12月15日前回覆說明結果等情,有安達人壽111年3月2日安達服字第1110000000號函(偵卷第71頁)在卷可參,依告訴人附表編號1至9之對話可知,告訴人前除經被告多次見面或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說明本案保險內容,且3個月收取一次安達人壽寄出之對帳單通知,卻仍臨櫃為上開詢問,自不能以告訴人與被告對話都使用詢問語氣或稱不知道之用語而遽推告訴人不知本案保險內容有變更。  ⒌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詢問被告之過程推認告訴人 均不知本案保險內容有變更及投資標的為何,及被告簡短表示「沒有什麼問題」、「解釋給你聽」指稱被告係安撫、搪塞告訴人,顯遮掩未經告訴人同意而簽署本案異動申請情事等語,尚難採認。  ㈢上訴意旨雖以告訴人於108年4月18日傳訊指摘被告而認告訴 人直到更換保險業務員後,始知本案保險投資情況等語。然查:  ⒈觀諸本案保險最後一次之投資標的之變更為106年10月25日之 「基金轉換」,然告訴人卻仍於1年多以後之107年11月21日仍傳送如附表編號10之訊息告知被告「時間未到不要給我動,若有需要我可能會動用,特別安達那筆,若投資不好,有所虧損的話,我將移到別用,等我檢視完再打算。」,且依附表編號10、11之對話內容,顯見告訴人於108年2月1日收到保單價值對帳單見本案保險虧損過多(自106年10月25日最後一次投資標的變更後,迄未變更)而與被告討論,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2月12日見面後,即於同日傳送空白「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與告訴人,告訴人仍於同年月14日以附表編號13之訊息回復,並稱「我對那安達的保單還有疑問,全部東西到期還有好幾個月,你不要那麼快給我變動!我想想再說,切記!」等語,足認告訴人知悉本案保險為投資型保險,且有多次投資標的之變更,告訴人因不願意變動投資標的,本案保險自106年10月25日以後均無變動。果被告為己之利益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0之異動申請書簽名均未經告訴人同意所為,則何以被告自106年10月26日以後均未有變更投資標的之行為?況告訴人已於105年12月12日詢問當月9日之辦理標的轉換、想了解投資報酬率等情,業如前述四㈡⒋,倘若告訴人認為被告有未經其同意變動本案保險投資標的之情形而損及其利益,衡之於常情,告訴人應迅速再向安達人壽反應,或解除契約,甚至直接對被告提出相關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豈有可能在106年、107年間仍持續與被告保持正常互動?並信任而請被告變更本案保險及其他保險之寄送地址(嗣被告告以得以電話請客服更改,原審卷二第55~59頁,107年7月21日至8月23日對話),則告訴人與被告之持續互動行為,顯難認其就本案保險投資異動之情形毫不知悉。  ⒉復參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對話紀錄可知,告訴人不僅投資 本案保險,並透過被告為外幣之投資,告訴人對於投資之利潤以及伴隨的風險均甚為關心,並密切注意本案保險之變動、投資利益,未收到本案保險資訊時會主動詢問被告,並與被告見面確認投資事宜,而告訴人自始即知悉本案保險為投資型保險,且均可透過訊息、對帳單知悉本案保險投資標的異動,業如前述,則告訴人既多次收取本案保險對帳單,則均可持以比較投資標的之變更,復觀其有多次詢問被告及臨櫃詢問後均仍與被告見面並討論是否變更投資標的之事,且事後見投資有虧損而不願意變動投資標的,進而傳訊息告知被告,顯見告訴人處於主動積極參與之地位,而非被動消極接受被告之告知甚明,故應認其有同意、授權被告在本案異動申請書簽署告訴人姓名。是上訴意旨以告訴人於108年4月18日傳訊指責被告投資標的轉移約30次,多是被告自作主張轉移等情,顯與上開事證不符,尚難持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⒊又被告在本案異動申請書簽署告訴人姓名前獲得告訴人之同 意、授權,業經說明如前,原判決並為相同之認定(原判決理由四),至原判決於理由四㈡⒌(原判決第10頁)敘明「縱簽署當下未獲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告訴人事後亦應已追認,而未違反告訴人之本意。」等語,顯係贅述,並不影響本案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原判決對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已逐一剖析,參 互審酌,並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與卷內事證及經驗、論理法則無違,並經本院補充說明如上。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提起上訴,檢察官 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但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告訴人與被告之部分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二第5~165頁 ) 編號 時間 告訴人對話內容 被告對話內容 1 105年7月29日 21:09 【弟弟:今天收到中泰人壽訊息得知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是000000U00那份保險 您有轉換什麼嗎?林平妹】 21:12 【它們公司說有申請,是有問題嗎?林平妹】 23:06 【沒有什麼問題】 【我下禮拜會去找張媽媽,再跟您解釋】 2 105年8月14日 23:43 【我未參加法會前看了那張參佰萬元的保單,看了前面一下,它註明那高風險投資】 23:53 【哦,跟紹純姐那種不一樣】、【見面時再跟妳解釋】 23:54 【OK,知道了。】 3 105年8月16日 14:45 【弟弟:那中泰來通知那300萬的保單說7月26日申請改變什麼已通過,你有改變什麼嗎?要改變什麼要先告知我,我知道後才可有下個動作,才是?】 15:11 【語音通話符號,時間為25分25秒】 15:12 【張媽媽,我之前全部有給妳的資料都請妳帶著】 15:13 【我會一條一條解釋給妳聽】、【我對天發誓,我沒有貪圖妳的錢,也沒有做任何不法的事,我只想要好好保護妳的資產,讓他們以後可以完整的傳承給下一代】 15:14 【如我有任何不法之行為,我天打雷劈】 18:00 【弟弟:我是擔心你們上下其手把我的東西挖空了,而且動不動又申請麼,變動了什麼,不是投保以後,保單一下來到最後才會動到保單,那有像這本保單來了好幾次變動的訊息,接到此訊息,我不知所以然來,我相當擔心你們騙了我,你們要做什麼,要事前告知我,不是我劃押什麼都OK,通行無阻,你要讓我明白,不然不要怪我多想,每次訊息一來我的眼前就浮現新聞報導中世華證券掏空、金融界淘空的畫面不在少,我心驚內(應為「肉」)跳,若你有交代清楚我就明白錢的來龍去脈,不要為了那利息本金都不見了,那得不償失。我是要給你業績,不是要你用那些錢去投資,我是一個老人是求安穩不是求發財的時候,這錢在我最後的一段路,不要讓我有遺憾或負面的精采。弟,我是先小心後君主,你有給我交代清楚得失我負責,沒交代清楚,你就是替我賺了像山一樣多,我也可能會想這家伙不知給我拿了多少錢去,你那就不好了。】 18:01 【不是嗎!林平妹】 18:03 【我了解,禮拜六會跟張媽媽解釋清楚】 4 105年8月18日 21:20 【謝謝。我是有想問,可是沒有向你問清楚這樣對你不好意思,且保險公司會以為發生了什麼事,會對你不好,我想聽你說的。林平妹】 21:21 【了解】 21:22 【錢已扣完為何還有以後,你沒一次繳出去嗎?】 21:22 【保單上面寫的保費是多少,就代表我幫妳做了多少保險】 21:23 【以後的意思是,如果還有多餘的錢想增加】、【就可以增加】、【保單上面寫32萬,代表我這次的確是放32萬進去】 21:26 【我是有看到一欄有寫投資金額320000是這個嗎?】 21:39 【對】 5 105年9月5日 09:21 【張媽媽,美國上禮拜公布的就業數據不如預期,目前看來本月升息機率降低,原物料反彈機會上升】、【今天會幫張媽媽將黃金基金轉成能源基金】 09:35 【知道了,OK!林平妹。】 6 105年9月23日 15:31 【弟:向你們公司貸款再投入保險的利息上個月是2171元這個月居然是3364之差了1193元利息多了約55%。沒聽到要升息居然升了那麼多,當時我最怕的就是這樣只有一個月的光景。還有那318保單的利息,上個月本給二筆,為何這一次】 15:32 【只給一筆】 15:32 【張媽媽,這是配置的關係,因如果市場不好的時候】、【還要配那麼多的利息,一定會有損失】、【寧願配少一點,可是不要有損失】、【對】 15:33 【但一定比定存高】、【七月跟八月都配兩次,是市場好】、【但九月份市場不太好】 15:34 【啊,我看錯妳的意思了】 15:35 【貸款利息應該是降低才對】、【我等等幫你確認一下】 15:48 【然後張媽媽妳匯外幣是 不用手續費的,我等等幫妳把上次收的手續費補回去】 15:49 【下次要匯之前可以先跟 我說一下,我幫妳處理】 15:51 【弟:那非常的不穩定我不要這樣的!那保單上註明的沒錯,是高風險,賺少就拿本金來墊吧!弟:假如沒有辦法穩定的話不要繼續做下去,賺錢養活我是我兒子的事,也不要牽扯太多,現在只有剛開始,從這就知道市場的變化專家都沒有辦法預料何況你剛出道沒多久。古人說:拿錢讓人去賭是最糟的事,那人就是我。我是開始不知在你要這樣做。林平妹】 15:55 【張媽媽,我剛剛誤會妳的意思】、【妳是在問貸款利息】 16:00 【不是只問貸款利息,也有問318保單利息】 7 106年9月15日 17:04 【弟:那南非幣保本5年35%的利息,若存100萬5年後利息35萬元對嗎?】 17:09 【對,然後分離課稅10%,所以利息是31.5萬】 17:12 【為何沒聽你說稅的事,我就最怕你只說有利沒說不利的事!】 17:12 【有呀】、【那個稅不計入我們的所得哦】、【股票跟基金還要計入所得】、【這屬於海外所得】 17:18 【張媽媽放心,加上匯率我們到時候會有很好看的報酬】 17:19 【希望哦!】 8 106年10月3日 14:27 【弟:安達公司的資訊怎麼好久不見通知了?還有南非幣的證書也沒一收到!】 15:25 【南非幣的要再等幾天,之後也會出現在存摺】、【安達是三個月寄一次】 時間點覆蓋 【OK!知道了謝謝你!今天大老遠給我送禮,我非常感謝!】 9 107年1月18日 21:06 【要寫申請書寄去保險公司呀,但妳本人沒有要來銀行,變成要假裝我有過去跟妳收申請書】、【所以會打電話跟妳確認我有沒有過去跟妳收】 21:07 【要我到銀行辦一下嗎?】 時間點覆蓋 【沒關係,不用再來台南】 21:53 【弟:我家星期一要搬家了,忙,我兒子說麻煩你幫忙辦一下吧!謝謝你!就照我說的辦吧!】 21:54 【好】【明早張媽媽上車後再跟我說】    10 107年11月21日 08:35 【弟:我那些保單,時間未到不要給我動,若有需要我可能會動用,特別安達那筆,若投資不好,有所虧損的話我將移到別用,等我檢視完再打算。切記!】 08:43 【我知道】 11 108年2月1日 18:59 【弟:今天收到安達人壽保單價值對帳單,看好像虧損很多,看新年有空時來一下好嗎?】 19:01 【好,我再跟張媽媽約個時間】 19:03 【你有看到那些訊息嗎?】 19:07 【沒有呢,不過我知道裡面的狀況】 19:07 【怎樣?】 19:08 【張媽媽不用擔心,最後不會有損失的】 19:09 【我擔心死了!】 19:11 【該不會結帳時,把利息算在內吧!】 19:18 【當然不會呀】、【我再去找張媽媽】 19:18 【Ok,我等你了!】 12 108年2月12日 12:52【我們樓下會議室】 13:21【快到了】 13:22【到囉】 14:27 傳送文件名稱【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客戶適合性分析】的照片 13 108年2月14日 09:31 【弟:你賴過來那天簽的資料,為何照那半張,不是全張,有事要給我知道哦!我對那安達的保單還有疑問,全部東西到期還有好幾個月,你不要那麼快給我變動!我想想再說,切記!】 09:32 【因為整張空白的我都沒寫】、【所以確定先不轉換標的嗎】 09:38 【因我想既然到期全額回來我算算,比定期利息少我覺得在那很擔心受怕!還不如定期好,容我想想!】 09:38 【好】、【但是張媽媽要記得,這張保險保本的前提是我們人不在的那天】 09:39 【若提前解約,除非那時候市場大漲,投資有賺錢】、【不然提前主動解約的話,拿回來會比本金還少】 09:41 【你不是把我放到今年6或7月嗎那還有什麼提前?】 09:41 【我是指安達的】、【南山的今年滿三年後隨時可以解約沒問題】 09:41 【沒錯呀!】 09:42 【南山可以解約】 09:43 【安達如果是自己解約的話,現在因市場狀況報不好,拿回來會少於本金】、【如我上次跟張媽媽說的那樣】 09:44 【張媽媽,請問您懂我的意思嗎】 09:44 【我知道了!讓我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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