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HM-113-上訴-2052-20250326-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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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維緒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黃維緒(原名黃俊凱)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維緒(原名黃俊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