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HM-113-上訴-632-2024121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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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清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5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陳昭仁、陳國欽、馬大川、孫新發 (陳昭仁、陳國欽、馬大川、孫新發等4人均另行審結)及被告王國清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渠等明知位於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之同案被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另行審結)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本應委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之業者為清除,以避免污染環境,同案被告陳昭仁、陳國欽、馬大川、孫新發及被告王國清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代價,委託由同案被告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清除鋁二級冶煉廠的集塵灰等16包太空包(下稱本案16包太空包)包裝之事業廢棄物,並堆置在同案被告陳國欽與其太太經營、位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丫晴檳榔攤)處,且由同案被告馬大川交付予同案被告陳昭仁1萬5千元之處理費用,再由同案被告陳昭仁將其中1萬3千元交與同案被告陳國欽。後因檳榔攤地主反對,由同案被告陳國欽聯繫同案被告孫新發,再由同案被告孫新發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堆置本案16包太空包之事業廢棄物。同案被告陳國欽並透過同案被告鄭育能聯繫同案被告馬大川以兩車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裝有鋁二級冶煉場的集塵灰之本案16包太空包堆置於上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知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旋即在前一日即110年3月4日下午2時許再由同案被告陳國欽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即被告王國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分兩車次由同案被告孫新發指引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將本案16包太空包之事業廢棄物轉載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傾倒棄置。因認被告王國清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王國清涉犯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王國清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新發、馬大川、陳國欽、陳昭仁之供述,證人周國楠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劉德成、施男遜、柯學浤於偵查時之證述,證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施博祥於偵查時之證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馬大川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1100055541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測量成果圖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同案被告孫新發指認新置放地點-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的香蕉園地籍圖、現場照片3張,同案被告孫新發指認原置放地點-六甲池塘,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等處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框式附加吊桿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旨:  ㈠被告辯解:   訊據被告王國清坦承有受同案被告陳國欽之僱用,於110年3 月4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分兩車次由同案被告孫新發指引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將本案16包太空包載運至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香蕉園放置,及收取運費3千5百元。惟堅決否認有何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及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本案16包太空包裡面裝什麼物品,孫新發說是肥料等語。  ㈡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被告王國清並非以清除廢棄物為業,僅為一般司機,本件係 臨時性、一次性之載運。被告王國清係經周國楠介紹,前往丫晴檳榔攤與同案被告陳國欽、孫新發碰面,之後由同案被告孫新發帶路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載運本案16包太空包至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香蕉園放置;被告王國清載運本案16包太空包時,內容物為粉狀、無異味,被告王國清詢問同案被告孫新發內容物為何,孫新發表示太空包內是對農作物有幫助的有機肥料,而載運終點即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香蕉園,同案被告孫新發又表示其為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香蕉園之地主,被告王國清無相關專業知識足以判斷16包太空包內是否為廢棄物。自不得遽認被告王國清載運系爭太空包時主觀上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故意。  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23日10時40分前往臺南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稽查時,在「處理情形」欄位勾選「查無污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善完成」選項,也無法當場確認本案16包太空包之內容物為何,尚須採樣始能確定內容物為何。被告王國清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自無法知悉本案16包太空包之內容物係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  ⒊倘鈞院認定本案16包太空包於被告王國清載運時有臭味(假設 語氣,被告否認之),一般農用肥料依通常經驗法則亦可能有相當程度之味道、甚至臭味,且被告王國清並不具備肥料或廢棄物相關專業知識,自不得遽認被告王國清載運本案16包太空包時主觀上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故意。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 日前往案發現場附近之土地督察紀錄,固記載民眾經過案發現場時聞及異味,惟當時距離被告王國清110年3月4日受託載運本案16包太空包已超過3個月,太空包內之物質可能於此期間內發生物理或化學變化而產生原本沒有之異味,尚難僅憑上開督察紀錄之記載,而認被告王國清載運系爭太空包時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故意。  ⒌被告王國清固供稱載運本案16包太空包至臺南市柳營區果毅 後段土地後,一名中年男子拿出塑膠帆布給工人覆蓋太空包,然同案被告孫新發向被告王國清表示太空包裡係農用肥料,而上開放置地點並無屋頂等遮蔽物,以塑膠帆布遮蓋肥料以避免下雨時肥料遭大雨淋濕、產生變質或流失等,亦與常情無違,尚難僅以此即遽認被告王國清載運本案16包太空包時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故意。請為被告王國清無罪之諭知等語。 五、經查:  ㈠位於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之同案被告昇元鋁業有限公 司,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3千元之代價,委託由同案被告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清除鋁二級冶煉廠的集塵灰等本案16包太空包之事業廢棄物,並堆置在同案被告陳國欽與其太太經營、位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丫晴檳榔攤)處,且由同案被告馬大川交付予同案被告陳昭仁1萬5千元之處理費用,再由同案被告陳昭仁將其中1萬3千元交與同案被告陳國欽。後因檳榔攤地主反對,由同案被告陳國欽聯繫同案被告孫新發,再由同案被告孫新發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堆置上開16包太空包之事業廢棄物。同案被告陳國欽並透過同案被告鄭育能聯繫同案被告馬大川以兩車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裝有鋁二級冶煉場的集塵灰之16包太空包堆置於上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知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旋即在前一日即110年3月4日下午2時許再由同案被告陳國欽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即被告王國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分兩車次由同案被告孫新發指引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將上開16包太空包之事業廢棄物轉載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放置【經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確認地點應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有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在卷可稽(偵9054卷十第468頁),故起訴書所載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實際位置在同段2231地號土地上,以下同】,被告王國清並取得運費3千5百元等情,有如附表之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且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㈡查被告王國清於警詢時供稱:我有受託自臺南市六甲區某私 人魚塭旁載運裝滿物品的太空包至柳營果毅後某香蕉園放置,時間是在110年3月4日下午2點多左右,共載運2車次。當時委託人沒有講所載運之太空包內容物為何,對方講說太空包16包。我不知道貨主是何人,當時我是接到同行周國楠(綽號皓呆)用他的0000000000門號手機打給我,留一支0000000000門號的手機給我,要我打給他,說這個貨主有東西要我去吊運。對方說要載東西,請我過去官田營區對面檳榔攤載一個工人過去六甲載貨,這個工人會跟我一起作業,一開始他有說要載去果毅後,然後說路不好開,我便依約前往檳榔攤,到那裡時有看到2個人,有一個是中年男子(看起來應該是業主)另一個年紀比較大,其中中年男子跟我說這個年紀比較大的工人坐我的車帶我過去,我便開車載那個工人他帶路去六甲某農業道路旁的私人魚塭,到那裏時我看到現場有一堆太空包放在魚塭旁邊,那時候魚塭還有在養殖的跡象,那裡還有一棵大樹,然後檳榔攤那個中年男子也開車過來…,車上有載1個人,但只有那個中年男子自己下車,他對我說這裡一共16包太空包要載,叫我做一次載完,我說沒辦法要分2次載,他說好,然後我開始吊運他就開車離開了,之後我就跟那個工人一起作業,完成第1車裝車後便出發,由那個工人報路帶我去果毅後那裏放置,我記得那裏是一條很小條的產業道路,由那個工人指定放置位置讓我吊運下車放置,完成後又返回六甲載運第2趟,到達果毅後也是放置同樣位置,完成後那個中年男子又開車出現在太空包放置地點,並且拿出一塊塑膠帆布給那個工人覆蓋太空包,然後那個中年人告訴我等一下載那個工人回去檳榔攤順便收錢便離開了,那個工人蓋好帆布後我便載他回官田的檳榔攤,完成整個作業,整個過程約2個小時左右等語。在第1車吊運完成前往果毅後的路上,我有問那個年紀大的工人說這是什麼東西,他回答我說是對農作物有幫助的有機肥料,我便不疑有他就載了等語(偵9054卷七第273至277頁)。其於偵查時供稱:我有從六甲載16包太空包廢棄物到果毅後,有一個人先打電話給柳營吊車,但是因為沒有吊卡車,就打給周國楠,但周國楠沒有空,周國楠就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空,周國楠留給其一支0000000000電話,我就打這支電話問對方,他說要吊太空包,要從六甲移到果毅後,我與對方相約於110年3月4日下午在官田營區對面的丫晴檳榔攤載他們的人,就有一個中年人、一個老人,說要帶我去六甲載太空包,我到六甲有看到太空包,那個中年男子跟我講,一包太空包有800公斤,之後就分兩次載到果毅後,抵達果毅後,中年男子也到了,中年男子就拿一個帆布給老人,叫老人把有機肥蓋一蓋,叫我等一下載那個老人回檳榔攤,順便拿運費3千5百元,之後我就回家了;(經檢察官提示指認表)編號3(孫新發)就是其說的老人,編號7(陳國欽)就是其說的那個中年男子;我沒有聞到本案16包太空包有味道,我知道太空包內是粉狀的,對方說是有機肥等語(偵9054卷八第20至24頁)。由被告王國清上開於警詢及偵查時所為之供述,尚難認被告王國清主觀上知悉所載運之本案16包太空包,內容物為爐(鋁)渣、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  ㈢證人周國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0年3月4日我有接到電話要 叫我的車去載運貨物,是柳營吊車公司老闆吳樹琴打電話給我,吳樹琴只有電話中跟我說要吊太空包,吳樹琴沒有跟我說太空包裡面的內容物,但我沒有空去,就打電話給王國清,詢問王國清是否有空,請王國清去載,我一樣跟王國清說要載太空包,沒有跟王國清講說太空包內容物,吳樹琴把要叫我吊東西的人的電話給我,我直接給王國清,叫王國清自己跟他聯絡等語(原審卷六第139至147頁)。可知證人周國楠並未告知被告王國清太空包之內容物。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新發於偵查時證稱:我在110年5月13日現 場有指認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給他人棄置16包太空包廢棄物。我沒有記時間,大約在110年過年後,本來陳國欽跟我借六甲池塘那裡堆放這16包太空包廢棄物,後來有人報警才會搬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是陳國欽叫吊車處理的,但是我不知道吊車司機。本案16包太空包最早放的地方我不清楚,但是陳國欽是跟我講原本是放在檳榔攤,陳國欽跟我講檳榔攤被人家趕,所以才借我六甲池塘養魚的地方放,但是陳國欽何時去放在我六甲池塘養魚的地方的我不知道,我是在110年過年後約初五的時候去六甲池塘看才發現,然後我就去找陳國欽,陳國欽就跟我說他要請人家用車載走,結果都沒有去載走,就被人家報案,後來陳國欽就請車載走,就放在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我指認的地方。我、陳國欽,還有陳國欽叫來的司機,要去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時陳國欽是讓一位開白色轎車的人載的,只有陳國欽才認識,我當時是坐在大型吊車上等語(偵9054卷六第226至228頁)。我不知道何人將原本放在ㄚ晴檳榔攤後方空地之16包太空包廢棄物移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我去六甲那邊看到,我就去找陳國欽,因為陳國欽曾經問我說他家有太空包要寄放在我那裡,陳國欽就說那是他放的,我叫陳國欽要處理,但他都沒處理,後來被我的老闆發現就報警,環保局就來抓了。我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放置16包太空包廢棄物,那裡是我在養魚的地方。我不記得何時將16包太空包廢棄物放在「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要問陳國欽,東西不是我的,但是我有坐秤子車一起過去。陳國欽是人家載他過去的,我沒有注意看是什麼車。16包太空包廢棄物有鹹鹹的味道。到柳營區果毅後我有用帆布蓋著16包太空包。是陳國欽叫我蓋的,怕被人家看到等語(偵9054卷九第437至438頁)。  ㈤則依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新發上開證述,同案被告孫新發不認 識被告王國清,係同案被告陳國欽僱請被告王國清駕駛營業大貨車將本案16包太空包載運至其所管理使用之香蕉園放置,證人孫新發所述僅能證明本案16包太空包有鹹鹹的味道,以及本案16包太空包放置在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土地後,同案被告孫新發有以帆布蓋在本案16包太空包上。再參酌卷附同案被告孫新發指認本案16包太空包放置地點即柳營區果毅後段香蕉園之現場照片3張(偵9054卷五第459至461頁)、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偵13931卷一第329至332頁)所示,本案16包太空包係放置在泥土路旁之香蕉樹下,再以帆布從太空包上方隨意掩蓋,未完整全部覆蓋,有部分太空包露出,未放在挖好之坑洞中,亦未覆蓋掩埋等情。查被告王國清僅知本案16包太空包內容物是粉狀物,其經指示放置太空包之地點係在鄉間香蕉園內、鄉間泥土路旁,依同案被告孫新發上開證述本案16包太空包有鹹鹹的味道,並無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特殊異味或刺鼻臭味,僅以帆布簡單覆蓋,並未完整包覆,此於一般鄉間土地上以帆布覆蓋物品尚屬常見,並無過度掩飾而足以令人起疑之處,再者,被告王國清依指示放置本案16包太空包之地點為一香蕉園,周圍無其他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則依上開被告王國清之供述、同案被告孫新發所為證述及本案16包太空包係放置在一香蕉園等之客觀情形下,一般人主觀上實無從逕行認知或可得推知本案16包太空包內所裝者即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為爐(鋁)渣、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王國清辯稱其以為太空包內是肥料,不知是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尚不悖於常情,應可採信。  ㈥至於證人陳國欽於偵查時供稱:本案16包太空包不是我的, 是陳昭仁引導進來的東西,他們不知道要放在那裡,我算鷄婆讓陳昭仁借放在檳榔攤那裡,後來我看陳昭仁好像要推給我不處理,所以我才請人家載去果毅後孫新發的香蕉園。有用藍白的帆布蓋起來,這台車的司機是我請的,但是我不知道司機的姓名。我不知道16包太空包廢棄物的來源。一開始放在我的檳榔攤是陳昭仁放的,後面是我雞婆要處理,我才會請司機載到孫新發的香蕉園等語(偵9054卷五第342至343頁)。其於偵查時證稱:本案16包太空包最早是放在丫晴檳榔攤旁邊,因為放16包太空包廢棄物的司機我不認識,該司機說16包太空包廢棄物可以做肥料,本來是陳昭仁要處理的東西,但他後來都不處理,孫新發跟我說他有地方可以借放,然後我請「福氣」鄭育能說看能不能把東西用夾子車放到果毅後,結果那個司機放錯地方放到六甲,孫新發的合夥人去報案,鄭育能收到罰單,因為孫新發沒有通知他的合夥人,所以合夥人才會去報案,就是因為這樣子才會又移到香蕉園用帆布蓋起來。後來我在網路上找秤子車,來的司機我不認識,對方說要分兩趟載。從檳榔攤載到六甲區二甲段是鄭育能的司機去的,但是因為這一段我沒有到六甲現場才放錯地方。後來從六甲移到果毅後是鄭育能跟我在網路上請的一台秤子車過去,坐在秤子車的是孫新發,我是坐在鄭育能開的TOYOTA的車。(問:有無聞到16包太空包廢棄物的味道?)如果遇到水會有尿的味道。是孫新發跟我講的等語(偵9054卷六第346至348頁)。則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國欽上開所述,其不知道本案16包太空包廢棄物來源,而將本案16包太空包吊至丫晴檳榔攤旁邊放置的司機亦曾告訴證人陳國欽本案16包太空包內的廢棄物可以做肥料等語,證人陳國欽是由網路上尋找可以吊掛本案16包太空包的司機,而到場的司機即被告王國清,證人陳國欽亦不認識。又證人陳國欽雖證稱本案16包太空包「如果遇到水會有尿的味道」等語,然此係證人陳國欽聽聞同案被告孫新發所述,並非證人陳國欽確實有聞到本案16包太空包已經發出尿的味道,自難徒憑證人陳國欽證述孫新發曾告訴伊,本案16包太空包如果遇到水會有尿的味道等語,即推認被告王國清主觀上已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16包太空包內所裝者即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為爐(鋁)渣、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  ㈦又依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其中之「稽查狀況概述」記載:另查核時有民眾駕駛機車經過停下表示,其於110年3月發現有吊車將該批廢棄物吊掛至香蕉園,其常經過此處,每次經過都會聞及刺鼻異味,且廢棄物旁之香蕉顯受其影響而變焦黃,請相關單位儘快處理等語(偵9054卷十第468頁)。惟查,被告王國清駕駛營業大貨車,分兩車次將本案16包太空包載運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香蕉園放置的時間為110年3月4日下午,而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上開香蕉園稽查的時間為110年6月11日,依上開「稽查狀況概述」記載民眾反映之陳述內容,顯係指110年3月4日以後至110年6月11日稽查時,本案16包太空包放置在上開香蕉園之約3個月餘期間,有散發出刺鼻異味,然尚不能反推證明被告王國清於110年3月4日下午駕駛營業大貨車將本案16包太空包吊掛搬運至上開香蕉園放置時,確已散發出刺鼻異味,自不能憑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內上開「稽查狀況概述」之記載,認定被告王國清於110年3月4日搬運本案16包太空包時,主觀上已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16包太空包內所裝者即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為爐(鋁)渣、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王國清主觀上既不知其所載運者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即無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自不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之舉證既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參諸前開說明及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自不能遽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之罪責相繩。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前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要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王國清無罪之諭知。 七、上訴理由及說明: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新發於偵查時供 稱:16包太空包廢棄物有味道,鹹鹹的味道,陳國欽叫我用帆布蓋16包太空包,怕被人家看到等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亦記載:「另查核時有民眾駕駛機車經過停下表示,其於110年3月發現有吊車將該批廢棄物吊掛至香蕉園,其常經過此處,每次經過都會聞及刺鼻異味」等語,顯見上開太空包會散發刺鼻異味。而被告王國清於偵查中自承知道載運的是太空包,內容物是粉狀,最後有蓋帆布等語,顯見被告王國清知悉所載的太空包內是粉狀物品,且散發刺鼻異味,原放置處是六甲一處私人魚塭,新放置後又是一處香蕉園,最後還用帆布進行遮掩,應可推知所載運之物非合法正當性之物。原審就被告王國清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罪嫌部分判決無罪,難認妥適等語。  ㈡惟查:   被告王國清雖知悉本案16包太空包內容物是粉狀的,放置在 上開香蕉園後有用帆布蓋著,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新發於偵查時證稱本案16包太空包有鹹鹹的味道等情,然客觀上不足以證明被告王國清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16包太空包內所裝者即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為爐(鋁)渣、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而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上開香蕉園稽查的時間為110年6月11日,依上開「稽查狀況概述」記載民眾反映之陳述內容,顯係指110年3月4日以後至110年6月11日稽查時,本案16包太空包放置在上開香蕉園之約3個月餘期間,有散發出刺鼻異味,然尚不能反推證明被告王國清於110年3月4日下午駕駛營業大貨車將本案16包太空包吊掛搬運至上開香蕉園放置時,確已散發出刺鼻異味,自亦不能憑上開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之督察紀錄內上開「稽查狀況概述」之記載,認定被告王國清於110年3月4日搬運本案16包太空包時,主觀上已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16包太空包內所裝者即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為爐(鋁)渣、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均已詳為論述如前。至於被告王國清駕車將本案16包太空包自私人魚塭(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載運至香蕉園(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放置,一般人實亦無從憑此即可判斷或認知本案16包太空包內係一般事業廢棄物,上訴意旨所述自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上訴意旨尚非可採,是原審認公訴意旨所舉之證 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國清確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八、退併辦:   至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143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其中被告王國清部分,以該案件與本案為同一犯罪事實,屬事實上一罪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王國清本案之犯罪事實,既經原審為無罪之諭知,復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則上開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被告王國清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即無犯罪事實同一案件或實質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芳綾提起上訴,檢察官 廖舒屏、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 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證據清單 一、供述證據:  ㈠被告【王國清】之供述:   1.110年5月21日警詢(偵9054卷七P273-279)   2.110年5月26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八P19-25)   3.111年12月29日審判(原審747卷六P139-146)   4.112年9月7日審判(原審747卷十一P13-324)   5.112年9月7日審判(原審747卷十一P13-324)   6.113年6月17日準備(本院632卷四P195-214)     7.113年10月9日審判(本院632卷七P105-222)  ㈡證人之供述:   1.證人孫新發(同案被告,現場工作人員)    ⑴110年4月15日警詢(他6705卷六P635-638)    ⑵110年4月15日偵訊(他6705卷六P631-632)    ⑶110年4月16日(15:58)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1-125)    ⑷110年4月16日(16:48)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39-141)    ⑸110年5月5日偵訊(偵9054卷三P285-292)    ⑹110年5月13日警詢(偵9054卷四P541-548)    ⑺110年5月13日偵訊(偵9054卷五P279)    ⑻110年5月20日警詢(偵9054卷六P205-208)    ⑼110年5月20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六P217-229)    ⑽110年5月24日偵訊(偵9054卷六P341-351)    ⑾110年6月11日延押訊問(偵聲91卷P127-128)    ⑿110年6月18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九P425-439)    ⒀110年8月10日羈押訊問(原審747卷一P371-374)    ⒁110年11月22日準備(原審747卷三P91-97)    ⒂111年12月8日審判【具結】(原審747卷六P11-59)    ⒃112年8月10日審判(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⒄113年7月15日準備(本院632卷五P419-519)   2.證人馬大川(同案被告)    ⑴110年4月30日警詢(偵9054卷二P217-241)    ⑵110年4月30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二P367-376)    ⑶110年5月26日警詢(偵10401卷一P163-166)    ⑷110年5月26日偵訊(偵10401卷一P191-198)    ⑸110年5月27日羈押訊問(偵10401卷一P263-278)    ⑹110年6月8日警詢(偵10401卷一P331-336)    ⑺110年6月11日偵訊【具結】(偵10401卷一P419-445)    ⑻110年6月22日警詢(偵10401卷二P13-15)    ⑼110年6月22日偵訊【具結】(偵10401卷二P23-33)    ⑽110年6月29日偵訊(偵10401卷二P171-175)    ⑾110年7月1日警詢(偵10401卷二P205-211)    ⑿110年7月20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十二P000-00     0)    ⒀110年7月22日延押訊問(偵聲115卷P81-88)    ⒁110年7月28日偵訊【具結】(偵10401卷二P391-401)    ⒂110年8月10日羈押訊問(原審747卷一P345-348)    ⒃111年1月17日準備(原審747卷四P91-97)    ⒄112年11月29日準備(原審747卷十五P181-183)    ⒅112年11月29日審判(原審747卷十五P185-374)    ⒆113年7月1日準備(本院632卷四P217-323)(僅辯護人     到庭)   3.證人陳國欽(同案被告,現場工作人員)    ⑴110年4月15日警詢(他6705卷五P409-413)    ⑵110年4月15日偵訊(他6705卷五P403-405)    ⑶110年4月16日(15:58)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1-125)    ⑷110年4月16日(16:20)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7-129)    ⑸110年5月17日偵訊(偵9054卷五P339-343)    ⑹110年5月24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六P341-351)    ⑺110年6月11日延押訊問(偵聲91卷P135-137)    ⑻110年6月18日(10:14)偵訊【具結】(偵9054卷九P369-391)    ⑼110年6月18日(14:34)偵訊【具結】(偵9054卷九P425-439)    ⑽110年7月6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十一P75-96)    ⑾110年7月27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十二P000-00     0)    ⑿110年8月10日羈押訊問(原審747卷一P367-370)    ⒀111年1月17日準備(原審747卷四P71-80)    ⒁112年8月10日審判(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7     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⒂113年7月15日準備(本院632卷五P419-519)   4.證人陳昭仁(同案被告,負責仲介車輛)    ⑴110年4月15日(13:08)警詢(他6705卷五P275-280)    ⑵110年4月15日(14:52)警詢(他6705卷五P295-297)    ⑶110年4月15日偵訊(他6705卷五P269-273)    ⑷110年4月16日(15:58)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1-125)    ⑸110年4月16日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51-153)    ⑹110年5月18日偵訊(偵9054卷五P473-484)    ⑺110年7月1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十P319-330)    ⑻110年7月6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十一P75-96)    ⑼110年6月11日延押訊問(偵聲91卷P119-121)    ⑽110年8月10日羈押訊問(原審747卷一P381-385)    ⑾110年12月6日準備(原審747卷三P217-220)    ⑿111年1月24日準備(原審747卷四P187-194)    ⒀111年12月8日審判(原審747卷六P11-59)    ⒁112年8月10日審判(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7     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⒂113年7月15日準備(本院632卷五P311-415)   5.證人周國楠    ⑴110年5月21日警詢(偵9054卷七P269-270)    ⑵111年12月29日審判【具結】(原審747卷六P000-00     0)   6.證人劉德成(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    ⑴110年5月21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六P239-244)   7.證人施男遜(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    ⑴110年5月21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六P239-244)   8.證人柯學浤(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    ⑴110年5月21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六P239-244)   9.王清原(同案被告)    ⑴110年2月7日警詢(警1513卷P1-6)    ⑵110年4月15日警詢(他6705卷六P531-537)    ⑶110年4月15日偵訊(他6705卷六P527-528)    ⑷110年4月16日(15:58)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21-125)    ⑸110年4月16日(16:38)羈押訊問(偵9054卷一P135-137)    ⑹110年4月21日偵訊(偵9054卷一P173-179)    ⑺10年4月23日偵訊(偵9054卷一P275-277)    ⑻110年5月4日調查(偵9054卷三P125-144)    ⑼110年5月4日偵訊(偵9054卷三P241-246)    ⑽110年6月22日(11:27)警詢(他2814卷P119-122)    ⑾110年6月22日(13:13)警詢(偵12343卷P51-55)    ⑿110年6月22日偵訊(偵9054卷十P59-64)    ⒀110年7月9日(10:35)偵訊(他2814卷P227-235)    ⒁110年7月9日(11:7)偵訊(偵12343卷P105-109)    ⒂110年7月9日(11:32)偵訊(偵9685卷P31-37)    ⒃110年6月11日延押訊問(偵聲91卷P123-125)    ⒄110年8月10日羈押訊問(原審747卷一P403-410)    ⒅110年12月20日準備(原審747卷三P327-334)    ⒆111年1月10日準備(原審747卷四P33-39)    ⒇11年11月24日審判(原審747卷五P383-415)    111年12月8日審判【具結】(原審747卷六P11-59)    111年12月29日審判(原審747卷六P139-146)    112年8月10日審判(原審747卷七P201-490、原審747卷八P9-494、原審747卷九P9-478)    112年9月7日審判【具結】(原審747卷十一P00-     000)    113年7月22日準備(本院632卷六P27-107)   10.證人施博祥(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⑴110年7月19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十二P145-146)   11.證人鄭育能(同案被告)    ⑴110年4月15日警詢(他6705卷六P163-186)    ⑵110年4月15日偵訊(他6705卷六P155-160)    ⑶110年4月30日警詢(偵9054卷二P297-309)    ⑷110年4月30日偵訊【具結】(偵9054卷二P385-393)    ⑸110年5月26日警詢(併警5240卷二P453-455)    ⑹110年5月26日偵訊(偵9687卷一P85-92)    ⑺110年5月27日羈押訊問(偵9687卷一P153-168)    ⑻110年6月16日偵訊(偵9687卷一P197-207)    ⑼110年7月22日檢事官詢問(偵9054卷十二P389-391)    ⑽110年7月22日延押訊問(偵聲115卷P91-95)    ⑾110年7月28日偵訊【具結】(偵9687卷二P25-39)    ⑿110年8月10日羈押訊問(原審747卷一P337-340)    ⒀110年12月20日準備(原審747卷三P349-354)    ⒁111年12月8日審判【具結】(原審747卷六P11-59)    ⒂112年11月10日準備(原審747卷十二P251-258)    ⒃112年11月10日審判(原審747卷十二P259-478、原審747卷十三P9-255)    ⒄113年6月3日準備(本院632卷一P51-169) 二、非供述證據:   1.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號棄置場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P467-473)   2.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同案被告馬大川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9054卷十三P35-43)   3.同案被告孫新發之自白信(偵9054卷三P249)   4.同案被告孫新發指認棄置16包太空包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現場照片(偵10401卷一P393、390-391;同偵9054卷五P459-461)   5.同案被告馬大川之自白信(偵10401卷一P323-324)   6.冋案被告馬大川於110年6月11日指認16包太空包棄置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處照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照片(偵10401卷一P355-356、357)   7.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時間:110年2月19日;地點:臺南市六甲區蓮花池前(偵9054卷四P529-539)   8.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R-000-00-000、RR-000-00-000)-採樣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檢驗現場照片(偵9054卷五P443-444、445-449;同偵10401卷一P399-400、395-398)   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處(偵9054卷五P363)   1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478833、14-W478847、14-W478B48)(偵9054卷五P365、366、368)   11.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偵9054卷五P367)   12.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110年2月19日於下午1時43分許至2時7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偵9054卷五P363-373)(偵10401卷P379-387)   13.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110年2月19日下午12時46分許至下午3時51分許之車牌辨識資料(偵9054卷五P467-469)   1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劉德成、約僱人員施男遜、約僱人員柯學浤與陵益交通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鄭育能、馬大川於110年03月05號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錄音逐字譯文(偵9054卷七P265-267;同偵9054卷十二P477-479)   15.於110年03月05號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現場照片(偵9054卷七P263;同偵9054卷十二P475)   16.同案被告王清原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3月5日凌晨0時3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他2146卷P141-143;同偵9054卷十P459-460)   17.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十P369-370)   18.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1100055541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測量成果圖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偵9054卷十P23-29;同偵9054卷九P233-237)   19.同案被告孫新發指認新置放地點-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的香蕉園地籍圖、現場照片3張(偵9054卷五P457、459-461)   20.同案被告孫新發指認原置放地點-六甲池塘(偵9054卷五P463、465)   21.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等處照片(偵9054卷九P399-400、401-404、405-406)   22.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框式附加吊桿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9054卷七P301)   23.同案被告馬大川、鄭育能、陳國欽、陳昭仁等人上網歷程分析暨同案被告馬大川、鄭育能、陳國欽等人上網歷程資料(偵9687卷一P313-323、325-330、331-355、357-537、539-541)   24.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丫晴檳榔     攤)之棄置地照片(偵13931卷一P325-326)   2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偵1     3931卷一P327-328)   26.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偵13931卷一P329-332)   27.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與昇元鋁業公司之外包裝比對照片(偵13931卷一P273)(偵15110卷一P419)   28.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之太空包照片(偵15110卷一P413-417)   29.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31日環事字第1100095391號函(偵15110卷二P173)   3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GC110A0500號)(偵19349卷P43-44、114-143) 卷目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保七七大刑偵字第1100001513號卷【警 1513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54號卷 【警288354卷】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66號卷 【警288366卷】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67號卷 【警288367卷】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27114號卷【 警327114卷】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31787號卷【 警331787卷】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31809號卷【 警331809卷】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356247號卷【 警356247卷】 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356314號卷【 警356314卷】 1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100374 830號卷【警374830卷】 1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卷【偵9053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54號卷一至十三【偵90 54卷一至十三】 1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12號卷【偵9312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一【偵9419卷一 】 1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二【偵9419卷二 】 1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三【偵9419卷三 】 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5號卷【偵9685卷】 1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一【偵9686卷ㄧ 】 1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二【偵9686卷二 】 2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三【偵9686卷三 】 2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四【偵9686卷四 】 2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7號卷一【偵9687卷一 】 2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7號卷二【偵9687卷二 】 2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01號卷一【偵10401卷 ㄧ】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01號卷二【偵10401卷 二】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37號卷【偵10737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929號卷【偵10929卷】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00號卷【偵11300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4號卷【偵12154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5號卷【偵12155卷】 3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6號卷【偵12156卷】 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72號卷【偵12172卷】 3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81號卷【偵13281卷】 3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27號卷【偵13727卷】 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28號卷【偵13728卷】 3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52號卷【偵14152卷】 3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53號卷【偵14153卷】 3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75號卷【偵14975卷】 3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099號卷【偵15099卷】 4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6號卷【偵15446卷】 4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7號卷【偵15447卷】 4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8號卷【偵15448卷】 4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卷【營偵1318卷 】 4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319號卷【營偵1319卷 】 4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560號卷一【他2560卷一 】 4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560號卷二【他2560卷二 】 4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055號卷【他4055卷】 4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705號卷一至八【他6705 卷一至八】 4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146號卷【他2146卷】 5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他2814卷】 5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101號卷【他3101卷】 5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卷一至十八【原審747 卷一至十八】 5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一【本院632 卷一】 5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二【本院632 卷二】 5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三【本院632 卷三】 5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四【本院632 卷四】 5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五【本院632 卷五】 58.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六【本院632 卷六】 59.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卷七【本院632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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