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HM-113-上訴-766-20241125-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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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幸岳 劉建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行「石幸越」應更正為「石幸岳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第1行關於被告「石幸岳」 誤繕為「石幸越」,為明顯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