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HM-113-交上易-723-20241224-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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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翊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交易字第499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8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並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犯後態度 難謂良好,原審量刑是否妥適,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亦同上認定,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 ㈠、原判決認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係以被告於偵 查中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現場照片、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公路監理資訊查詢結果等證據,因認被告本件犯行事證明確,而論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㈡、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 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就量刑部分依量刑調查及辯論之結果,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事由,並說明其裁量權行使之理由,核無何量刑之瑕疵可指。 ㈢、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僅以被告未賠償告訴人而 犯後態度不佳為據,然被告之犯後態度本為原判決於量刑時所審酌,檢察官並未指明原判決量刑之事由有何與卷內證據不相符合之處,原判決既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卷內各項量刑資料,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自無何違法可言,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指明原裁定有何量刑違誤之具體理由,難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又檢察官上訴意旨稱,依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告訴人同樣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然告訴人請求上訴狀之理由係載稱:被告因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3分與告訴人發生車禍,告訴人要求被告賠償財損、精神損失、醫療費用、護送費用共新臺幣00,000元整等語,均未提及原判決量刑過輕之相關內容,核其意旨似要求被告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此與原審所量處之刑度並無關聯,檢察官以此為由提起上訴,亦難謂有據。 四、綜上,上訴意旨並未指明原判決有何量刑違法或不當之處, 而足以影響原審判決之結果,其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