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HM-113-交上訴-1456-20241211-2

字號

交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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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泓翔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杜哲睿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附表「原判決諭知之罪名」欄第2列所載「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罪」,應更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原判決諭知之罪名」欄第2 列,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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