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HM-113-交聲再-102-20241225-2
字號
交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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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蔡立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定(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02號駁回聲請再審裁 定,向本院提出抗告,因抗告人所犯之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1款之就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抗告人對本院所為上開不得抗告之案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稽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