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HM-113-交聲再-118-20241209-2

字號

交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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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1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杜佩芬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定(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交聲再字第118號駁回聲請再審裁 定,向本院提出抗告,因抗告人所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抗告人對本院所為上開不得抗告之案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稽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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