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HM-113-交附民-3-20241202-10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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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謝美娟 被 告 即 抗告人 耿漢生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抗告人即被告耿漢生因過失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 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定,該裁定不得抗告,被告不 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於法無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3項、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