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HM-113-交附民-3-2025012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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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謝美娟 被 告 耿漢生 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附民字 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耿漢生因過失傷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定,該裁定不得抗告,被告不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於法無據,爰予駁回。 二、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第40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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