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HM-113-刑補-9-20241127-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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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9號 請 求 人 即受判決人 鍾幸豐 上列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 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 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查:請求人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經本院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傳喚請求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其陳稱: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是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強制戒治後,停止執行付保護管束,因施用毒品又遭同院判處感化教育,當時請求人並未提出上訴或抗告,並未改判無罪或撤銷執行等語,經核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07號判決並未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請求權人所陳感化教育部分(少年前科紀錄不予記載),亦未經本院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則請求人逕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請求即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依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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