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HM-113-原附民-441-2024112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洪英竣 被 告 黃振明 00000000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2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