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HM-113-抗-256-20241022-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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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思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8,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3月」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8,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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