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HM-113-抗-256-20241022-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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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思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8,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3月」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8,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