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HM-113-抗-49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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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91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黃柏誠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2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黃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黃柏誠所有詐欺行為均屬裁判確 定前所犯,現尚有另案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此刻先行裁定應執行刑,明顯對抗告人不利。抗告人有供出「如魚得水」詐騙組識之主嫌等資料,而協助警方查獲共犯,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顯未審酌抗告人犯後態度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有違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請待全部案件確定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另抗告人未請求檢察官此刻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原裁定法院亦未給予抗告人以言詞或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待全部案件確定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行刑之酌定標準,法雖無明文,惟參考德國刑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及近年來實務之經驗,具體而言,法院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考量上開條件妥適裁量,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參照)。另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定可供參考。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原裁定意旨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 47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手法相同,各罪差異性甚低;考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斟酌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聽取受刑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固非無見。惟查: (一)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其參與「如魚得水」詐騙集團所犯之罪,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8月之間,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附表1至1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他之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因抗告人涉有多起詐欺取財罪而未定其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 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本應綜合考量數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並於理由內為適當說明,以符罪責相當及實質平等原則。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 (三)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固顯示抗告人具有強 烈之法敵對意識而無足取,然綜合評價抗告人上開所犯之罪,其所犯均係參與「如魚得水」詐騙集團之犯行,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與犯罪手法均屬相同,且上開犯行係於111年10月至111年12月30日間反覆為之,倘合併審理本得有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然僅因檢警偵查進度不同而分別起訴,並經各裁判法院分別宣告數罪刑,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此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並無影響。故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上開司法院訂頒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允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原裁定於再次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未詳酌上情,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縱原裁定所定之刑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之上限,但依原裁定上開所述之裁量理由,與其所定之刑度達有期徒刑8年10月觀之,實有相互矛盾之處,仍難認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且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之限制加重原則相悖。故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行刑不當部分,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另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非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規定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是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原裁定理由二誤引刑法第50條),不須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檢察官始得為之。又原裁定法院已於113年8月22日給予抗告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抗告人亦有回覆表示,有抗告人之意見調查表可按(見原審卷第87頁),是抗告人此部分之理由顯與事實不符。再抗告人固有另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現經臺灣雲林、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偵字第10412號、112年度偵字第10069號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於本案確定後,前揭起訴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勢必又須就該案與本案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惟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刑期起算日為112年12月7日,執行期滿日為115年3月6日,有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見原審卷第65頁)可按,又抗告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分之一,即可報請假釋,而前揭案件尚繫屬地方法院,為可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何時確定,均繫於不確定之因素。從而,關於本案將如附表編號13至47所示各罪加入,再定其應執行刑,於目前即具有急迫性,仍有對抗告人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抗告人就此部分對原裁定之指摘,為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因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11、1至12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應執行刑,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黃柏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2日 1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48分許 1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54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0日晚間7時53分至57分許 111年12月10日下午4時27分至28分許 111年11月15日凌晨1時50分至5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5日晚間8時58分至9時許 111年11月23日下午5時21分至24分許 111年12月10日晚間7時49分至5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0日下午4時27分至48分許 111年12月10日下午4時54分許 111年12月26、27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8、30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2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113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7日下午6時19分至45分許 111年10月31日中午12時55分至59分許 111年11月5日晚間7時6分至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5日晚間8時6分至15分許 111年11月6日凌晨0時1分至5分許 111年11月13日下午5時57分至5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4日晚間9時20分至34分許 111年12月14日晚間7時44分至49分許 111年12月14日下午5時42分、晚間7時43分至4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5日晚間7時47分至55分許 111年12月18日 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57分至5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7日晚間8時5分許 111年10月31日下午2時許 111年10月31日下午2時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1日下午2時37分許 111年11月4日下午6時32分至34分許 111年11月4日下午6時3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5日晚間7時51分至8時26分許 111年11月5日晚間8時5分至6分許 111年11月13日下午6時25分至3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4日凌晨0時15分至19分許 111年12月1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1年12月14日下午5時2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5日晚間9時18分許 111年11月15日晚間7時54分至55分許 111年11月15日晚間7時54分至5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43 44 4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5日晚間9時29分許 111年12月26日下午5時28分至29分許 111年12月30日下午6時41分至4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編 號 46 47 (以下欄位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5日晚間7時43分至46分許 111年12月30日下午6時29分至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9、3272、3273、6515、7156、8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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