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HM-113-抗-500-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0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李述權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2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16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並未考量人的資源有限(即生命 、財富、體力、耐心及快樂、能力等)。刑罰增加對於一個人的意義並非如同數字關係上之相加,而是對一個人生命質的改變,刑罰所帶來的痛苦並不合於衡平原則,請法院綜合考量各罪之不法程度與行為人之罪責,於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下,審酌再適度調減執行刑之方式,俾利於抗告人尚有及時改過遷善之機會,爰依法提出抗告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之,如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復符合比例原則,自無違法可言。復按,個案之裁量權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58、1149號裁定意旨可參)。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 決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13、15、16所示各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固均相似;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則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亦與上開犯罪之罪質相近。但抗告人係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查獲後及審理中再另行違犯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罪,已顯見其漠視法紀、視公權力於無物之心態,自不容輕縱,尤不宜僅以抗告人所犯罪名相同即遽予整體酌量較輕之應執行刑。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原則,並參酌受刑人表示對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罪宣告刑之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68年4月;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下稱第1集團),編號15、16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下稱第2集團),故內部性界限為12年4月以下,業已審酌抗告人第1、2集團時間尚非密接,且第2集團於前案(第1集團)審理中再犯,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低等因素,是原裁定基於上開定刑考量所定之刑,於內部界限內再予以定刑,均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部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應無不當。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不當,請從再予調減刑度等語,核係對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重為爭執,並無可採。  ㈡綜上,原裁定並無濫用違反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或濫用其職 權可言,亦無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對於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重為爭執,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