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HM-113-抗-553-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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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5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曾金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5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曾金旭(下稱抗告人)所 聲請付與卷證之原審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6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4日宣判(下稱毒品訴訟案),抗告人聲請付與毒品訴訟案原審卷第403頁以後所有未曾聲請之卷證,經核即毒品訴訟案原審113年10月8日審判期日筆錄,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准其所請。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認應限制抗告人就所取得經原審准許付與之卷證影本,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及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等旨。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取得毒品訴訟案卷證影本,有付費用 ,乃實質之對價關係,故卷證影本為抗告人所有並有使用權,抗告人並非法律人,不應適用律師閱卷規則相關限制及規定。又「訴諸媒體公審」為市井小民身受司法迫害之「正當救濟方式管道」,不該心證偏頗,以第三方隱私權之名來限制抗告人對卷證影本之用途及使用方式,原審限制抗告人對取得之卷證影本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及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已侵害抗告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所為對卷證影本使用之限制等語。 三、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第19條至前條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0條亦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原審依上開規定及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0條等規定,准予抗告人預納費用後,付與毒品訴訟案113年10月8日審判期日筆錄卷證影本,且就所取得之卷證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等旨,經核原裁定認事用法,參諸上開規定,應屬有據。 四、抗告人雖以前揭抗告意旨提出抗告,惟查:抗告人固有預納 費用取得毒品訴訟案卷證影本,然此項費用,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3條、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2條規定,乃指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費、彩色影印費而言。抗告人所支付之費用僅為影印費,顯非上開卷證影本本身之對價,自不生抗告人已取得上開卷證影本之所有權及使用權而得以任意使用,或限制抗告人上開卷證影本之使用權違反憲法上保障抗告人基本人權之問題,此部分抗告意旨應屬無據。又抗告人雖非律師,然於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程序,在性質上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刑事訴訟閱卷規則關於律師閱卷之規定,乃基於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0條之明文規定,於法有據,抗告意旨以其非法律人,主張不應準用律師閱卷之規定云云,即不能認為有理。再者原裁定所限制者,乃抗告人取得之卷證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並未限制抗告人「訴諸媒體公審」作為「救濟方式管道」之權利,而僅係限制抗告人以「訴諸媒體公審」作為「救濟方式管道」時,不得散布所取得之卷證影本內容,原裁定所為限制自於法有據且符合比例原則,並無違反憲法對抗告人之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及基本人權保障之可言。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對毒品訴訟案卷證影本使用之限制,已限制了抗告人「訴諸媒體公審」作為「救濟方式管道」之權利云云,應有誤解,自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均難認有理。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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